酒泉市区两级法院联动发放司法救助金66.43万元
近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肃州区人民法院在区人民法院举行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为符合条件的7案11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6.43万元。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吕万平,肃州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段利军及相关人员共同为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发放仪式上,肃州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段利军表示,司法救助是重点解决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面临的急迫困难,采取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救助的辅助性救助措施,是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生动实践,希望此次的受助对象能够珍惜、合理利用司法救助金,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努力创造幸福生活,并感谢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和体谅。肃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胡瑜向获得救助人员讲解了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及相关规定,并逐一宣读司法救助决定书。受助的申请人纷纷表示,感谢人民法院在他们最困难的时候送来温暖,帮他们渡过难关。
为照顾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工作人员来到救助申请人郭某军、赵某、郭某彤家中,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0.88万元。
2015年9月,郭某军、赵某、郭某彤家中意外发生火灾,家中饲养的牲畜全部被烧死,郭某军被烧伤后留下终身残疾。2015年11月,郭某军与赵某的儿子郭某受聘至甘肃某快递公司工作,郭某工作时不慎从货车上下坠致头部受伤,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申请人郭某军、赵某、郭某彤(郭某的女儿)遂将该公司诉至肃州区人民法院。该案经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向郭某军、赵某、郭某彤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郭某之女郭某彤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7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肃州区人民法院经多方查找并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查询到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有效缓解申请人郭某军、赵某、郭某彤家的经济困难,肃州区法院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金30.88万元。发放仪式上,工作人员向救助申请人释明了司法救助金的来源、性质后为其办理了领取手续,并对被救助人家庭表达了深切问候,鼓励他们今后要以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生活,早日走出困境,并嘱咐他们要把党和国家的关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救助资金用好、用实,发挥好司法救助金的最大效用。救助申请人郭某军一家对上门发放救助金的法官表示:“谢谢法院为我们发放司法救助金,儿子去世后,我们老两口抚养孙女,日子过得很艰难,孩子要上学,我们身体也不好,医药费花销也大,这次的司法救助金真正帮助我们解决了生活困难,让我们的生活有了奔头,之后我们一定会用好这笔救助金,把孙女抚养长大,让她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近年来,肃州区法院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努力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不断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济救困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司法救助中去,以实际行动彰显法律权威,传递司法温情。
下一步,肃州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扎实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拓展多元化的救助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济困、救急解难的价值功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法治“力度”提升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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