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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显威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2024-10-23 15:55 来源:民乐法院

  法院在依法执行案件过程中,时常会遇到有足额财产而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近年来,民乐县法院持续全面加大执行力度,尤其是针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严厉打击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不断提升执行质效,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坚守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力争让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后保障。

  杨某时、刘某民等23人与中铁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民乐县某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民乐县法院审理,确定由被执行人民乐县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时等23人剩余劳务工资74959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中铁某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民乐县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后二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9月4日,杨某时等23人向民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民乐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上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中铁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有足额资金,但为农民工专项资金账户,法院无法冻结、扣划。办案法官多次催缴,二被执行人均未在期限内报告财产,并且拒绝履行案款,民乐县法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中铁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某因被限制高消费后外出无法乘坐飞机,该被执行人被迫主动联系办案法官,一次性交清案款749593元,诉讼费13092元,共计762685元。民乐县法院第一时间解除了对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的措施,并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该案件历时11天顺利执结。

  “限高令”不仅仅是法院一纸限制高消费的文书,法定代表人一旦被限制高消费,将会影响整个企业的正常运行。本案中涉及农民工人数众多、涉及工资数额巨大,民乐法院坚持以“服务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着力点,严格执法、重拳出击、为民护薪,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强制惩戒措施,最大限度地压缩了被执行人的舒适空间,严厉打击恶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及时兑现申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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