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4男子线索!最高赏金7552.5元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殿付与被执行人魏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晓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殿付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晓强,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622621197801122918,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佛崖乡熊池坝行政村191号。
执行依据: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4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3)甘1224执恢144号。
执行标的:借款本息99255元。
悬赏金额:申请人承诺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魏晓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但无法进行处置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将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指挥中心:0939-5123200
联系人:刘法官 19109390051
特此公告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
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岷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聪与被执行人段等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等贵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未按财产报告令申报财产,且规避执行。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段等贵及其财产,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段等贵,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生,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荔堡镇小寨村东庄社50号,身份证号码:62272219621001****。
未履行标的:36355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段等贵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或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使得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全部实现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悬赏金500元。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有关执行线索的,本院将对提供线索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同时本院提醒,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19993200699
联系人:宋法官
岷县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7日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0502执悬30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构建诚信社会,本院在执行李旺生与董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董建民规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人:董建民,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上亿广场2号楼二层14-37号、97-123号。身份证号码:620502198310204319。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1050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董建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38-8227273;19993815255
特此公告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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