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4万工程款“巧”执行
9月20日,靖远县法院执行法官转多地、行千里,通过善意文明执行、做足和解工作,成功化解一起企业间债务利纠纷,既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保证被执行人得以继续经营,获得了双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原告甘肃YS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BD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甘肃BD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甘肃YS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14万元,但被执行人甘肃BD化工有限公司拖延履行。甘肃YS工程有限公司遂向靖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甘肃BD化工有限公司处于停业状态,除工厂生产设备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因联系方式变更频繁,一直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甘肃BD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后经多方联系,最终查找到了甘肃BD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侯某表示未收到法院生效判决书,判决书系代理人签收,其将尽快协商处理,承办法官遂给予其一定期限,但侯某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兑现。申请执行人甘肃YS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甘肃BD化工有限公司工厂设备进行评估拍卖。
执行法官经过调查,申请执行人甘肃YS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系被执行人甘肃BD化工有限公司原股东。闫某于2020年12月将甘肃BD化工有限公司70%的股权转让到侯某名下,由侯某经营,并每年向闫某分红。侯某在经营期间,又将公司30%和20%股权分别转让给了重庆某公司和廖某。后因疫情影响,甘肃BD化工有限公司停业再未生产,现侯某已无力经营。
执行法官认为,如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的胜诉权益仍无法全部得到兑现,且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困难将进一步加重。为切实解决双方实际困难,执行法官遂组织双方到庭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过2天的磋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甘肃BD化工有限公司3名股东将持有公司股权转让闫某,公司由闫某经营,闫某退还3名股东投资,原判决不再执行。由于重庆某公司未到庭参与调解,无法现场签订协议,执行法官遂动身前往重庆市,成功签订协议。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该案最终实现了双赢多赢的社会效果,执行法官后期了解到,甘肃BD化工有限公司正在组织恢复生产,不久将实现盈利。靖远县法院在办理涉企案件执行中,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做和解工作,努力探寻每一个执行案件的最优解,实现兑现胜诉权益和护航企业发展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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