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不履行 信用惩戒促案结
近日,山丹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长期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山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2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款项,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但终结执行后,陈某却一直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赵某无奈再次联系法院。了解到相关情况,执行法官便联系陈某并告知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将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及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陈某迫于执行压力,积极与赵某沟通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以物抵债协议,陈某将自己所有的农机具抵顶给赵某,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义务人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做执行结案处理。
“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执行的手段,如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也是失信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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