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靖远县法院:酒驾醉驾莫存侥幸 以身试法悔之晚矣!
8月23日,靖远县法院审结一起宾馆停车场倒车的危险驾驶案。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14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接到朋友电话邀约一起喝酒,因见面地点距离较远,张某遂驾驶其小面包车到达相约地点某宾馆,并将车停在宾馆院内停车场。张某上楼到宾馆房间内和三个朋友喝酒,喝完酒后,张某启动小面包车倒车,刮蹭到了院内停放的另外两辆车,致三车受损,被刮蹭车辆车主遂报警处理。经鉴定,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7.8mg/100ml。
法院审理
靖远县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所规定的道路,以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本案事发地点在宾馆停车场,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进出,应当认定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所规定的道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宣传语已经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人心存侥幸,认为自己还清醒可以开车,或者铤而走险认为不会被查处,最终害人害己悔不当初。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杜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也是对自己、对他人生命财产的珍视。希望大家树立安全文明驾驶理念,争当文明“驶”者,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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