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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1.4万元!举报这9人有赏

2024-08-01 09:58 来源:临夏州永靖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2923执悬37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杨生栋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生栋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杨生栋,男,生于1965年12月15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关山乡红光村四社174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6512152015。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2198.85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生栋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2923执悬38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梁博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博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梁博,男,生于1987年3月16日,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384号。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8703161512。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75570.6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博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或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2923执悬39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卜有俊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卜有俊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卜有俊,男,生于1967年5月4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新寺乡阴山村5社111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6705044731。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596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卜有俊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2923执悬40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肖怀忠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肖怀忠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肖怀忠,男,生于1983年10月15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岘塬镇岘塬村二社060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310157511。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6033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肖怀忠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2923执悬41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李学谦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学谦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李学谦,男,生于1963年3月16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丽景润苑11号楼2单元2楼2室。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6303163711。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285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学谦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2923执悬42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李海生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海生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李海生,男,生于1973年12月16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太极镇白川村一社053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312160816。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424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海生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2923执悬43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刘小英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小英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刘小英,女,生于1977年3月6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岘塬镇刘家村一社030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703067520。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011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小英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2923执悬44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张兴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兴华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张兴华,男,生于1975年3月31日,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盘旋北路文明巷017号321室。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503312616。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25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兴华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2923执悬45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陈永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永才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陈永才,男,生于1991年5月15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南路382号2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9105155714。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71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永才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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