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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甘州法院:欠款难追回?以房抵债巧结案

2024-07-11 10:11 来源:甘州区人民法院

  近日,甘州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跨越五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赵某最终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成功追回工程劳务费80余万元。

  案情简介

  2016年,赵某与甘州区某建筑公司签订木工合同,承揽甘州区某商务公司商业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工程结算后,该商务公司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但建筑公司的80万元欠款却如石沉大海,迟迟未能兑现,多次讨要无果后,赵某将该建筑公司告上法庭。2019年,甘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建筑公司向赵某支付工程劳务费及利息共计81万元,因该公司未如期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执行现场

  执行时,该建筑公司称受之前疫情影响,公司资金链断裂,目前暂时无法按时履行判决,表示愿意以房产及设备作为偿债资产,但因赵某坚持要求现金结算,双方协商陷入僵局,案件遂于2020年5月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而依法“终本”。

  时间来到2024年7月3日晚,赵某通过甘州法院执行“110”应急值班热线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接到线索后,执行干警迅速响应,深夜出击,成功找到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起初,赵某仍因不能接受“以房抵债”与对方陷入拉锯状态,后在执行干警的不懈沟通与协调下,最终于凌晨2点,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以张某名下两套房产作为抵债资产。为确保案件顺利执结,执行干警次日一早便跟进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至此,这起历时五年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以房抵债”?

  “以房抵债”是指将被执行人的房产以一定的价格折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以冲抵全部或部分债务。

  二、和解协议中“以房抵债”的法律效果

  1、和解协议中“以房抵债”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只要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和解协议中的“以房抵债”是否产生房屋产权变动的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法院不能根据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的“以房抵债”和解协议作出“以房抵债”裁定,因此“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不会直接产生房屋产权变动的直接法律效果,但申请执行人却享有物权期待权,即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将“以房抵债”的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而只有被执行人依约完成“以房抵债”的房屋的过户,申请执行人才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三、被执行人和解时提出“以房抵债”,申请执行人能接受吗?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的“以房抵债”和解协议只要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虽然不会直接产生房屋产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是物权期待权,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将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当被执行人完成房屋过户后,申请执行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接受“以房抵债”,但申请执行人签署“以房抵债”和解协议前应先确认“以房抵债”的房产没有抵押权等权利负担和没有被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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