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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判赔被强制执行后,能否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偿?

2024-06-28 08:53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多人共同侵权经法院判决多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强制执行阶段仅扣划一人账户赔偿了全部款项

  被扣划的个人应当如何追偿?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3日,张某和张某玉家因拆房需要,张某和张某玉邀请了李某帮忙拆除房屋,并雇佣本案原告、裴某开挖机拆除房屋。第三人裴某开挖机拆房过程中,将王某堆放在墙根的青瓦挖倒,后王某阻止挖机施工并和原告发生撕扯,双方发生打架,张某玉将王某推倒后,张某玉、张某和原告三人在王某背部用拳头殴打数下。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将手中的土块打在李某面部,李某便上前从王某腰部、胸部进行踢打,致王某受伤。2022年9月19日,王某诉本案原告与张某、李某、张某玉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本案原告及张某、李某、张某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为27968.64元。判决后张某、张某玉给王某支付了14000元。剩余款项经强制执行,划扣了原告银行卡余额14484.64元(其中包含赔偿款13968.64元及诉讼费400元、执行费116元)。原告认为以上费用不该由自己一人支付,遂起诉至法院,诉请追偿。

  当事人意见

  本案原告认为,按照判决自己与张某、李某、张某玉应当各赔偿7121.16元(包含执行款、执行费、受理费),多划扣的7363.48元应当由张某、李某、张某玉承担。但原告多次找张某、李某、张某玉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张某及张某玉表示,其二人已经将上述执行款支付给原告,剩余的款项系李某应当承担的份额,与其二人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表示,对于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愿意向原告支付,但其现在经济困难,不能一次性付清,愿意分期付款,希望法庭能够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

  虽然案涉金额不大,但涉及多人,且双方账目不清,并未进行过核账,故法院组织当事人整理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于付款情况的证据,理清四个当事人之间的账目,确定张某及张某玉已将原告代偿的执行款付清,李某还余7242元代偿款未向原告支付。法庭在核清账目的基础上,同时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互谅互让,各退一步,原告能够宽限李某一段时间付清款项,李某能尽快支付原告垫付的执行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代偿款7242元(于2024年3月6日前向原告支付3242元,2024年4月5日前支付1000元,2024年5月5日前支付1000元,2024年6月5日前支付1000元,2024年7月5日前支付1000元)。若被告李某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原告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所有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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