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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案外人参与调解 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2024-06-05 09:21 来源:金昌中院

  近日,金昌中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维修合同纠纷案件中,秉持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理念,坚持能动履职,引导保险公司参与案件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有效避免“一案结多案生”。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6日李某驾驶车辆在山丹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辆损坏,车辆被托运至A公司进行维修,双方未签订书面维修合同。10月22日车辆维修结束,李某验车后,在A公司提供的修理清单和验车单上签字后驾车驶离,但未支付维修费。车辆清单中载明了车辆维修项目,但未记载价格,此后双方就维修费用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维修费34780元、利息1742元。

  化解过程

  开庭审理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发现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损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李某曾向B保险公司报案,B保险公司也进行了现场勘查和定损,但定损金额仅为17700元。李某拒付维修费的原因是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与修理厂主张的维修费差额较大,李某不愿意承担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以外的维修费。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讨论认为,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源是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与修理厂主张的维修费金额不一致,如果就案办案,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实质化解,可能造成一案结多案生的情况发生,如果能引入案外人保险公司参与到本案中,以调解为突破口,可以一次性解决维修合同和保险合同两个纠纷,即能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能节省司法资源。在确定调解方案后,承办法官与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调取了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定损资料,组织A公司和李某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对案件事实有了准确和全面的了解。在随后的调解中,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细致释法析理,最终促成保险公司重新核算了车辆损失,达成了由保险公司直接向A公司支付维修费,A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调解意见,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投保车辆在交通事故后因车辆修理产生的纠纷,通常涉及车辆所有权人、保险公司、修理人三方,修理合同关系通常发生在车辆所有权人和修理人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发生在车辆所有权人和保险公司之间,两者紧密关联。在修理人仅要求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不是案件当事人,无法进入到案件中。此种情形下,修理合同审结后一般即进入到保险合同纠纷中,无法真正化解矛盾。本案中,法官吃透案情准确把握矛盾根源,积极能动履职,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听取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并在征求与该矛盾相关联的案外人意见的基础上,实质性化解了维修人与修理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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