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某银行起诉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申请追加“实际借款人”为被告并参与诉讼,并辩称案涉借款应由“实际借款人”进行偿还。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虽辩称自己为“名义借款人”但不能举证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晓有实际借款人,且在法官询问其追加的所谓“实际借款人”时,被追加被告明确表示不是案涉借款的合同相对方,其与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与案涉借款无关,表示不愿意加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故法官最终未采信被告的答辩意见,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那么在实践中若以他人名义借款,“名义借款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若名义借款人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时知晓存在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知晓实际借款人是借名义借款人借款,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息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还款责任。
二、名义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知晓实际借款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三、实际借款人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构成债务加入,应由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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