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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靖远县法院:交通事故引纠纷,温心调解巧维权

2024-06-13 09:40 来源:靖远县法院

  6月11日,靖远县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2023年7月21日,吴某某由南向北横过道路,遇张某某驾驶一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车人相撞,致吴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与吴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查明事故车辆归张某某妻子李某某所有,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吴某某与张某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吴某某遂将张某某、李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1万余元。诉前吴某某申请进行伤情鉴定,靖远县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承办法官通过详细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调解的可能。为了保证公正快速地审理案件,考虑到被告的经济状况,为使原告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及时拿到赔偿款,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了解到双方对案件事实不存在争议,只是在赔偿数额及给付期限上分歧较大。承办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各项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与各方当事人多次进行沟通,针对事故纠纷进一步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同时引用同类型案例判例,引导各方当事人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方面进行换位思考、综合考量,结合情理与法理疏泄双方情绪,最终促成原、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向原告吴某某赔付医疗费等损失5万元,分期给付;某保险公司向原告吴某某赔付误工费等损失合计12万元,于一个月内付清。至此,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圆满解决,双方对我院的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案结事了人和”才是司法的追求。靖远县法院始将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继续坚持调解优先,用实际行动为“实质解纷”按下快捷键,让当事人忧心而来,满意而归,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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