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永靖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5月10日,永靖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先后于2024年1月11日、13日在临夏市、永靖县用其妻建设银行卡及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并提取现金55600元、68000元,合计123600元,其中已查明转移被害人电信诈骗罪资金38860元。张某未获利。2024年1月30日,张某被永靖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张某对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裁判理由
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不要为了获取所谓高额回报,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或者从事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犯罪活动,上述行为触及了法律红线,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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