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获刑! ——甘南迭部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4月24日上午,迭部县人民法院院长杨东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被告人赵某、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赵某、黑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联系同案犯高某、吕某二人,通过提供银行卡协助转移犯罪所得,并向上家提供银行卡,对转账进入银行卡中资金进行取现,后将取现资金转账给上家指定账户。转账取现转移犯罪所得共计51340元,获取非法利益2000元。
法院审理

迭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时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在不断翻新,电信诈骗多是团伙作案,主要分为三个组成部分:一是有一套为诈骗网络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犯罪团伙往往在境外租赁服务器,依托不法运营商在互联网上提供的诈骗网络平台作案;二是有一班专门拨打诱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的人员;三是有一批外围负责转取赃款的人员。这三部分人员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相互配合、隐蔽性非常高。目前在电信诈骗类犯罪中,涉案最多的就是向上游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的犯罪分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将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将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后,又通过验证信息、刷脸、输入密码、取现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予以转移的,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下游犯罪,已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一类重要“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温馨提示
电信诈骗类案件高发、频发,涉及领域广、范围宽,该类犯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且隐蔽性极强。广大群众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随便添加陌生人微信,增加自己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U盾、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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