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离婚后还能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所生育的两个孩子均由王某抚养。现李某认为她的生活条件转好,且次女王小乙也一直和她共同居住,因此2024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次女的抚养权归李某所有。
法院调解
一旦因父母离婚确定了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子女的学习生活环境就基本稳定下来,原则上不宜再对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作出变更。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当出现不再最有利于子女的情形时,也应例外允许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本案中,有抚养权的王某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变更的情形,因此在接到变更抚养权的诉状副本后,有很强烈的不满情绪,明确表示不可能接受变更请求。
承办法官考虑到此案为婚姻家庭类案件,且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慎之又慎。在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协调后,双方终于同意坐在一起就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长女王小甲由王某抚养,次女王小乙由李某抚养,双方均享有探视权。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权利和共同承担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一般不存在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问题。只有在父母因离婚不能共同生活,客观上不能共同抚养子女时,才有区分对子女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并明确子女由父母哪一方抚养的必要。本案中,承办法官贯彻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调解变更抚养权,确保了未成年人的生存、生活条件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在重视未成年人物质保障的基础上给予精神赋能。案件的处理不仅融情于法,彰显了司法的温情与担当,而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植于司法办案之中,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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