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连带“中间人”,法院悉心调解化干戈
朋友之间互相帮个忙是常有的事情,但一方为对方雪中送炭,对方却借钱不还,这样的“忙”是好心办坏事,还是理所应当呢?近日,靖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帮朋友借钱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与张某系多年的好友,张某与被告何某有亲戚关系。2015年2月,被告何某通过张某介绍及口头担保向原告刘某借款6万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何某仅偿还了1000元利息,对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4年2月将张某、何某诉至靖远县法院,请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万余元,由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与张某昔日是好友,但借款时间已长达近十年,认定张某承担担保责任,反而有可能激化双方矛盾,并不能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遂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在与被告何某沟通时,承办法官以传统文化中的“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等传统美德为切入点,兼顾法理人情进行释法明理,劝说何某积极还款,不要让原告再继续追债,也不要拖累作为“中间人”好心帮忙的张某。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下,被告何某意识到自己不还款的行为既让自己失去了诚信也让好心帮忙的亲友当了被告。因此,表示一次性偿还有困难,愿意分期还款,并恳请原告不要让张某承担责任。原告也考虑到其与张某多年的友谊,张某也只是出于好意帮助亲友,遂不再向张某主张权利。经庭前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何某向原告刘某分期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1万元。至此,这起近十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圆满解决。

法院调解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靖远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尽可能用调解方式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低成本、高效率的化解纠纷。通过本案,也引起大家对友谊珍贵性的关注,珍惜身边愿意伸出援手帮助的朋友,让友谊之花在和谐的社会氛围中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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