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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请精神损害赔偿?

2024-03-25 08:56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爱情是甜蜜的

  但再亲密的爱人也可能

  产生矛盾

  有些人能够度过磨合期

  走向幸福的婚姻殿堂

  有些人会在磨合中发现

  彼此并不适合

  最终分道扬镳

  那么男女双方分手后

  一方是否有权

  向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结婚

  或者精神损害赔偿?

  一起来看看

  秦州区法院小天水法庭

  近期审理的这个案件吧!

  原告赵某芳与被告安某涛系多年同学,初中毕业后两人均前往上海务工。2021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在上海同居生活。2023年4月8日赵某芳骑电动车摔伤住院5日,出院后以其在住院期间安某涛未能尽心照料及其他生活琐事为由提出分手,安某涛挽留未果,两人遂结束恋爱关系。

  2023年11月1日赵某芳给安某涛发微信、打语音电话要求重归于好,安某涛于微信中回复赵某芳:“我已经有了新的女朋友,打算春节带回老家见父母后订婚。”2023年11月5日至2023年12月20日赵某芳多次给安某涛打电话要求见面,安某涛未予理睬。2023年春节期间赵某芳到安某涛家中要求重新确立恋爱关系遭拒。

  春节过后赵某芳将安某涛诉至法院,诉称安某涛曾承诺与自己结婚,现在又反悔,自己失去了与他人恋爱的机会,致使自己单身至今,已成大龄剩女,故要求判决赵某芳与安某涛结婚,如安某涛不同意结婚则应判决安某涛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法院认为,适龄男女之间是否登记结婚,取决于双方是否完全自愿,这属于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即使男、女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也不能作为男或女一方强制对方必须进行结婚登记成为法定夫妻的理由。具体到本案,赵某芳与安某涛在建立恋爱关系后因生活琐事分手,现安某涛以其分手后已有新女友为由拒绝和赵某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法律赋予安某涛的自由权利,故赵某芳请求判决两人登记结婚的诉讼请求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予以驳回。

  关于赵某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问题。首先,如前所述,双方恋爱后安某涛拒绝登记结婚,系法律赋予其对自己婚姻的自由权利,不应认定为是对赵某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行为;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赵某芳并没有证据证明安某涛在恋爱期间或前后损害其上述权益,故赵某芳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小天水法庭庭长丑居平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原则,婚姻当事人可以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容许任何人强制、欺骗、乘人之危、包办及非法干涉。但缔结或解除婚姻绝非当事人的私事,更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本案中,赵某芳与安某涛虽系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较长时间,安某涛也曾承诺举办婚礼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人因生活琐事分手,继而安某涛拒绝与赵某芳结婚,这属于法律赋予安某涛的婚姻自由的权利,故赵某芳无权向安某涛主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赵某芳要求安某涛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安某涛何种行为对其何种权益构成侵权的事实,故该项主张亦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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