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秦州区法院发出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书》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高消费等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法院威慑失信被执行人、提升执行强制力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那么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提供信用修复证明吗?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向天水某建材公司发出首份《信用修复决定书》和《信用修复证明书》,这既是秦州区法院探索信用修复机制,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正向激励的“第一案”,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解难的又一举措。

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天水某建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秦州区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过线上线下查控、以物抵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发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执行到位案件款约385.89万元,而后在执行法官的多番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天水某建材公司及财产全部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目前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现由于被执行人将天水某建材公司及财产全部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希望法院能够出具信用修复的证明,以便于后续顺利开展工程招标等事宜。
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承办法官同意其信用修复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向其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和《信用修复证明》。有了这份证明,企业可以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等活动,也将帮助企业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卸下“包袱”,重新出发,避免联合惩戒单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被执行人在信用修复后仍受到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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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秦州区法院将持续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既通过信用惩戒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又充分发挥正向激励机制作用,注重启用信用修复机制,以正向激励方式为被执行人出具相关证明,充分调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配合执行的积极性,促进被执行人在思想上实现由“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良性转换,推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化建设,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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