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平川法院:婚约财产起纠纷,法官调解促和谐
近日,在平川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案件承办法官用心用情悉心调解,经过反复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女方向男方返还了部分彩礼。
案情简介
赵某(男)与钱某(女)系自由恋爱。2019年3月4日,双方举办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钱某曾经有过妊娠经历。后因男女双方感情破裂,不再共同生活。2024年1月,赵某及其父母将钱某及其父亲诉至平川区法院,要求返还结婚时支付的彩礼8万元。
调解过程
高额的彩礼往往使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造成双方利益失衡。本案赵某与钱某仅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尽快化解双方矛盾,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在认真听取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人发表证言、核实证据后,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经过法官悉心调解,最终,赵某及钱某在承办法官的协助下磋商达成一致意见,钱某及其父亲当庭向赵某及其家人返还了部分彩礼,该起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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