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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执行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2024-01-23 09:37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刘某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4874711元的价格购买了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地的商业房地产一二层共32间商铺。2019年刘某某陆续将上述房屋中的7间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后经刘某某申请,天水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7日对上述房屋确权登记并颁发了32本不动产产权证。在此期间,因A房地产公司所涉执行案件多、标的额大,法院于2016年查封案涉位于秦州区某地的商业房地产一至四层16000余平方米房屋(不包括上述刘某某等人已购买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2018年1月B房地产公司以6200余万元竞得成交。B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在一层大厅出入口私自加装铁质大门,设置铁锁,随意限制申请人刘某某及承租人的正常出行,致使申请人刘某某及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双方之间发生了多次争执,无法和平解决问题。后申请人刘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受理此案,经一审、二审、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复议等多个阶段,判决被执行人B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涉案地点一层大厅出入口自行加装的铁质大门,恢复原样,但被执行人始终不接受判决结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董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董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户的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法院对其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拆除被执行人B房地产公司位于涉案地点一层大厅出入口自行加装的铁质大门,使其恢复原样。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此案彰显了法院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成效,对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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