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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武都区法院:利用诉讼保全措施 保障合法权益实现

2024-01-22 09:50 来源: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在许多民事案件,特别是民间俗称的“经济案件”中,胜诉当事人经常面临着官司打赢了,却拿不到钱的困境。因此,对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只是手段,最终是否能够拿回属于自己的钱才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

  当对方名下有财产时,如何对这些财产予以合法保护,就成了案件能否实际履行的关键。那么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保证对方的财产不会被转移、隐匿呢?下面就让我们跟随立案庭近日调执到位的一件典型案例,来了解权利人实现合法权益的一把利器——诉讼保全。

  典型案例

   2022年8月份,被申请人甘肃某公司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在申请人陇南市某公司处购买钢材,双方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陇向被申请人累计供应钢材总金额500余万元,被申请人支付部分货款后,仍有货款本金260余万元未付,此外,根据合同约定还需支付资金占用费140余万元。申请人陇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经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无果,无奈之下申请人遂诉至法院并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财产资金400余万元。

  受理案件后,立案庭法官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对申请人提供的保全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又详细了解被申请人的涉诉纠纷等情况,认为该案件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明确,且如果不立即予以保全,将有后续无法执行的风险,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于是立即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转到执行团队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完成后,法官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保全裁定书,联系到甘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并告知其利害关系,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将法理、情理、道理相融合,力争将矛盾缩到最小,最终双方愿意在诉讼服务中心的“曹晓玲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员耐心沟通,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申请人于调解当日向申请人当场支付100万元,其余款项承诺分期支付。款项支付后,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方才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将“诉前保全”的刚性与“诉前调解”的柔性相结合,未经审判便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诉讼保全,也叫财产保全,根据案件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将其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常见问题

  01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02

  什么是明确的财产信息?

  常见的财产信息有:确在被保全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具体的银行账户、网络财产账户(如微信、支付宝)等。

  03

  不知道明确的财产信息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诉中保全时,可以不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只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比如,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只确定被保全人在武都城区有一套房,但不知道房屋坐落,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由法院依职权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信息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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