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借条写明担保责任永远有效,真的永远有效吗?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原告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决定,这是为何?
基本案情
2017年底,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朱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并由谢某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出具担保书一张,约定如刘某不能按期偿还,其负责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当日,朱某向刘某转账30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按期还款。
2019年初,在朱某的多次催促下,刘某重新向朱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30万元为2017年底,并重新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同日,谢某针对借款再次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本人自愿为借款提供担保,在约定的时间内刘某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此担保继续有效,直至借款还清,在借款没有还清之前担保永远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借款到期后,刘某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其余借款本息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朱某无奈,将借款人刘某和担保人谢某一同告上了肃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息,判令担保人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年1月10日,经本院依法审理,只支持了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但对朱某要求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决定。
裁判观点
本案中,刘某向朱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朱某按照双方约定向刘某支付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刘某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借款,故对朱某主张刘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朱某以谢某对借款提供了担保为由主张谢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请。谢某作为担保人先后出具担保书两份,并约定担保范围为本金和约定的利息,在2019年初的担保书中约定担保期限为“直至借款还清”、“永远有效”等,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对担保期限约定不明,依法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现双方于2019年初重新出具的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依法朱某应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要求谢某承担保证责任,但朱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要求谢某承担保证责任,依法谢某的保证责任免除,故对朱某要求谢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不要被“永远有效”等誓言蒙蔽双眼,如果到期无法还款,任何的约定誓词都只是一纸空话。这些“大饼”到头来按照法律规定都只能视为约定不明。生活中,如何将钱款借给他人,并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也要及时向对方索取款项,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2024-01-11欠条名字写错了,借出去的钱也“打水漂了”!
- 2024-01-11“白嫖”彩票引发纠纷 酒泉肃州区法院依法判令偿还欠款
- 2024-01-11车被他人开走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 2024-01-09在自家耕地投放拌有剧毒农药的玉米,白银平川一男子因投放危险物质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