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名字写错了,借出去的钱也“打水漂了”!
当欠款人书写的欠条上,将出借人的姓名无意或故意写错,怎么办?近日,肃州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欠款人朱某无故失联、失踪,起诉后才发现其书写的欠条上将原告名字写错了,苦果只能自己承担,最后无奈地说“哎,吃一堑长一智吧,就只能当打水漂了”。
基本案情
2019年初,朱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30万元,李某应朱某要求向其书写了欠条。两年后,朱某再次提出向李某借款4万元的请求,并主动提出连同两年前的借款共同出具借条,约定年利息按照12%计算。借款约定期限届满后,朱某却不见了踪影,李某无奈诉至肃州区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朱某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审理中,经法官审核发现,朱某出具的借条中将李某的名字“李某琴”书写为“李某青”。李某认为朱某是为了逃避责任故意将欠条名字书写错误,但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观点
本案中,李某向法庭提供的借款借条中记载的权利主体为李某青,并非原告李某琴。“李某青”并非李某的曾用名,李某也无法提供证据佐证借条记载的权利主体与其系同一人,故李某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3
本案中,朱某向李某借款后出具了错误的借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在收到借条后也未能认真核实条据的内容,现在朱某下落不明,李某作为原告又无法向法院提供其他的证据证实其向朱某提供了借款的事实,只能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日常书写错误在所难免,向他人提供借款时,对借款人出具给自己的借条要仔细核实内容,同时写明身份证号码等其他身份信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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