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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还钱了,为什么还要起诉我?

2024-01-05 10:42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012年,经何某介绍,我借给了张某一万元,并约定了相关利息,但至今张某尚未归还全部本息,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2015年我已经分两次归还全部款项至“保人”何某(另一被告)处,让她帮我还款,我已经完成了我的还款义务,不应当再承担责任”。

  “2015年我确实两次收到张某的钱,第一次还给了蒲某,第二次还款的时候因为还款数字未达成一致与蒲某发生了肢体冲突,我就把钱扣着没给她了,钱现在还在我手里。”

  法院审理后认为,蒲某陈述自己并未委托何某替自己接收相关款项,且张某、何某未举证证明何某受蒲某委托接收归还款项的情况下,张某把相关款项交付给何某仅是其委托何某代自己向蒲某偿还借款,因何某没有向蒲某归还相应款项,故张某的这一行为并不使蒲某的相应债权消灭,张某应继续履行对蒲某的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蒲某清偿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共计28473元。

  法官提醒

  虽经“中间人”介绍促成借贷事宜,但在还款时将钱款归还给无代理权限的“中间人”,在法律上属于还款无效的行为。归还借款时切记必须将相关款项归还给借条载明的出借人并及时收回借条,避免因为第三人原因让自己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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