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会宁县法院执行局:温情执结抚养费 让爱不再缺席
近日,会宁县法院执行干警通过电话耐心细致的沟通交流高效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10年农历腊月,原告小雨之母某甲与被告某乙依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书。2011年9月24日,某甲生育原告小雨。2012年12月,被告某乙与某甲解除同居关系。因被告某乙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支付小雨抚养费,2021年8月原告小雨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乙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某乙支付原告小雨抚养费680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某乙迟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一方面第一时间启动司法网络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了解到小雨当前上小学,且随其母某甲一起共同生活,家庭经济拮据,加之因其父母长期争吵,造成了很大的心理负担,因本案系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在速执快结同时不能简单地机械办理,更应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问题。因此,执行干警首先通过线上电话、微信执行方式与被执行人某乙取得联系,从情、理、法三方面分别进行耐心劝导说教,讲明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抚养费的给付情况关系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不管父母之间的怨恨,不应牵涉孩子,孩子都是无辜的,于情于理于法,被执行人都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在执行干警地耐心、细心地劝解下,被执行人某乙全额交纳抚养费68000元,案件圆满执结。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办理抚养费纠纷案件更让执行法官揪心。会宁县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基础上,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用“法”解决双方的纠纷,用“情”融化双方的矛盾,情法并举让家务事也能“巧断”成功,让案件执行有力度,更有温度。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当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不论父母关系如何变化,均应承担起相应的抚养义务,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仅是道德基本要求,更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自觉履行,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让孩子的成长途中多一份关爱、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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