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捕野生蛇类 两男子犯非法狩猎罪获刑
捕蛇也算犯罪?很多人对此可能并不理解,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实施绿色发展战略,生态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自然环境得到有效改善,野生动物逐渐增多,于是有些人便选择以狩猎的方式牟利或者消遣,殊不知触犯了法律。近日,武都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赴康县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费某、周某因非法狩猎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费某、周某,在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陕西省林业局划定的禁猎区、禁猎期内,先后在甘肃省康县、陕西省略阳县一带山林中使用捕蛇笼,以鹤鹑作为诱饵,大量猎捕野生蛇类。费某共计非法猎捕蛇类活体93条,经济价值共为27900元。周某非法猎捕蛇类活体79条,经济价值共为23700元。经鉴定,周某、费某非法捕获的王锦蛇、黑眉锦蛇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费某、周某猎捕的蛇类均已放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费某、周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捕蛇笼非法猎捕172条野生蛇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常见的有: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法官提醒大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进行狩猎的,只要达到情节严重,不管狩猎的目的如何,都将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
- 2023-11-1517人受审!张掖临泽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开设赌场案件
- 2023-11-14买卖对公账户“赚快钱”? 5人因“帮信罪”获刑!
- 2023-11-14敦煌法院快速执结一起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案件
- 2023-11-07劳务报酬索要难 力促和解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