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集齐哪几点?
想必大家都有听说过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何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精神损害?哪些事由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下面,榆小法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大家整理了一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攻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解析——人身权益
公民的人身权益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
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就是《民法典》第990条列举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
身份权
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几种。

人格权益侵权类型
物质性人格权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侵权行为侵害生命健康,给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精神性人格权
自然人姓名、肖像权等权利受到侵害,给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身份权益侵权类型
夫妻权益
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
监护权益
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当然,并非只要侵害到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了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偶尔的痛苦和不高兴不能认为是严重精神损害。
实践中被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条件
1.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中规定的“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和第4条中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以外,侵害财产原则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内。
温馨提示:
实务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一般不包括家庭宠物,而若是情侣、夫妻之间赠予的具有人格身份意义的宠物被不法侵害,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须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
一般而言对于“严重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应当结合精神损害自身特征和现行司法解释,根据人格权益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的情形,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关于精神性人格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该类人格权益很难外化且存在个体差异,因此,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3.侵害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只有侵害行为本身造成了精神损害时,才能适用《民法典》1183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仅以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精神损害为由,简单认定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则对侵害人有失公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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