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近日,靖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恋爱分手后因转账记录款项该不该返还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闫某与被告展某2022年5月在朋友结婚时相识,后经过接触、相处,直至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居生活。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展某曾以买礼物、交房租、交暖气费等理由要求闫某给其转款,闫某通过微信分42次给展某转账24万余元。
2023年3月,闫某与展某分手。闫某向展某提出返还转账款,展某拒绝返还。闫某遂将展某诉至靖远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钱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闫某与被告展某恋爱同居生活期间,闫某给展某数次微信转款。这些转款中包括数次“520”“1314”元和明确说明是赠与的31854元以及购买礼物等支付的款项,对于该类转款视为赠与。闫某和展某双方共同生活10个多月,这期间闫某数次给展某转款,其目的是以缔结婚姻为交往初衷,但最后双方确定“分手”,展某收取闫某的微信转款应当予以返还。结合本案案情,扣减生活费及赠与的金额后,展某在收取闫某转账的24万余元中有一部分应当属于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展某返还闫某140000元。后展某对其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在查明事实以及结合本案案情后,做出驳回展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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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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