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和政县人民法院涉金融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成效显著
为了迅速贯彻落实省州县和上级法院涉金融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会议精神,补齐短板、争先进位,推动“陇原风暴·宁河利剑”行动纵深推进,8月7日,和政县人民法院召开公职人员涉金融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约谈会并向涉执行公职人员发出敦促履行的通告,决定自即日起组织开展“百日攻坚”集中执行专项行动。

行动首日,通过对公职人员劝诫谈话,释法明理,到会的涉执行公职人员共履行到位案款10万余元,百日攻坚首日即获显著成果,“宁河利剑”,初试锋芒。


8月8日,应州县涉金融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专班工作安排,和政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提取10名涉执行公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共计86万余元,执结完毕案件3件,“宁河利剑”,斩获佳绩。
至此,专项执行工作仅开展两日,即取得近百万清收成果。下一步,和政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持法律之“利剑”,聚焦涉金融不良资产案件,以强有力的执行行动稳固金融秩序,助力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法官说法
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下列情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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