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辱骂执行干警?法院开出罚单!
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通渭县法院依法决定,对一名辱骂执行干警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的强制措施。
基本案情
近日,通渭法院陇山法庭干警在执行赵某与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雷某未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干警电话联系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时,被执行人雷某情绪异常激动,并出言辱骂执行干警,执行干警遂向雷某释明其应文明沟通,配合法院执行尽快履行法定义务,但雷某仍不知悔改,继续长时间采用污言秽语辱骂执行干警。最终,鉴于雷某无视法律法规,挑衅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0日、罚款2000元。在宣读完决定书后,雷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执行干警进行了诚恳致歉。
法官提醒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抗拒、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每位公民的权利,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如果对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执行行为存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反映,以表达诉求和申请救济。情绪激动、脾气暴躁、不懂法律均不能成为妨碍法院依法履职的借口和理由。本案中,被执行人雷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无故辱骂办案人员的行为,严重扰乱执行工作秩序,公然挑衅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对此,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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