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下落不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面对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慌了……
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刘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刘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刘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宁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作出执行悬赏公告、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司法拘留决定后,于2022年6月21日依法终结执行程序。
2023年5月,宁县人民法院涉金融执行终本案件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在刘某住所地宁县某村民委员会及刘某长兄刘某某处等地开展执行终本案件回头看。经调查,刘某系外村迁入户,未婚,财产状况不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县务工,具体位置不详。
2023年6月,经专班研判,刘某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宁县公安局对刘某实施临控措施。
2023年7月9日,宁县公安局通知:刘某正乘坐动车由银川市返回宁县,将于该日15时18分到达宁县高铁站。接到通知后,专班立即行动、提前部署,在宁县高铁站警务人员的配合下将刘某控制并带到宁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经调查,刘某现在外地务工,月均收入5000元,刘某存款50000元在2023年7月3日至7月8日期间被刘某亲戚取现使用。
刘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属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决定对刘某实施司法拘留。
2023年7月14日,刘某亲属代其履行剩余案款84400元,本案和解执行完毕。提审中,刘某具结悔过,我院依法提前解除对刘某的拘留措施。
法官说法: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采取的一种较为严厉的执行措施。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临控,发现刘某位置,法院办案人员依法对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行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刘某面对法律威慑,最终主动履行案款,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哪些条件下,人民法院可采取司法拘留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拘留。在这里,我们奉劝那些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趁早到法院主动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被拘留、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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