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渭源法院:以恋爱为名诈骗他人财物,一女子被判刑
近日,渭源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9年初,被告人卜某某通过微信与兰某某相识,卜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兰某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长达四年之久,期间卜某某以各种理由向兰某某索要财物共计11万余元。案发后,卜某某向兰某某退还全部经济损失。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隐瞒事实真相,在婚姻存续期间,借谈对象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对其宣告缓刑。
当前以婚恋交友为手段实施诈骗的犯罪屡见不鲜。法官提醒,在婚恋交友过程中,一定要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在交往短期内提出借款、用钱需要的,更要特别留心防范,提高警惕,莫被“恋爱”冲昏头脑,落入犯罪分子编织的“甜蜜陷阱”。同时,在发现自己被骗后,应马上报警,及时止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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