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渭源法院:“好意同乘”引纠纷 巧用调解化干戈
说起搭顺风车,大家并不陌生,顺路带人一程,本来出于好意,但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受伤,谁来为赔偿买单?近日,渭源法院莲峰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兰某与被告罗某系朋友,兰某在搭乘罗某车辆外出时,因罗某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出主路致使双方受伤。该事故经渭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罗某负全部责任。后因赔偿事宜,兰某将罗某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兰某表示“双方系朋友,罗某也是出于善意,自己愿意减少部分赔偿费用”,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成功化解该纠纷。
法官提示
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体现了相互扶持、互帮互助的美德。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广大群众互相扶持、善意助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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