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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幼童成被告?陇南礼县法院调解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

2023-06-28 10:16 来源:礼县法院

  近日

  一位2岁幼童被起诉到了礼县人民法院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在礼县某小学放学时段,被告乙某正被其奶奶抱着站立在人行道中,后被告乙某挣扎要离开怀抱,其奶奶遂将乙某放置在人行道上,此时原告甲某手拉其小孩经过乙某身边,并侧头向其小孩说话,没有注意前方路况,乙某突然向左前方跨了一步,正好将与背对的原告甲某绊倒在地,致使甲某受伤。事后,甲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原被告协商未果后,甲某将乙某、及其父母(丙某、丁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原告认为本案中被告乙某与原告甲某发生碰撞致原告倒地受伤,乙某的监护人要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丙某、丁某认为,本案发生主要是因为原告在经过乙某身边时没有看路,而是侧身教育其小孩导致的。经法庭沟通调解,原被告双方均不让步,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无果,承办法官只能开庭审理。

  案件经开庭审理,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乙某是否构成侵权,针对这一问题,承办法官一遍遍查看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监控视频,认为本案的行为单独分裂来看本是很习以为常的行为,但本案这种特殊环境应如何评价。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乙某的监护人明知学校放学时间段,人行道周围人员密集,乙某监护人将2岁的乙某放置在人员密集的环境中,并松开手的行为,就是创设了安全注意义务,乙某的监护人在抬头看到原告甲某直行经过时仍未拉住乙某,致原告绊倒在地,被告乙某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本案中原告甲某作为成年人,在道路拥挤路段,走路不注意道路情况,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给原、被告双方一段冷静期,后联系原、被告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经法官释法说理,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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