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变身“羊倌”,什么情况?
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干警在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经协商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以羊抵债。

2021年9月3日,张某某驾驶“东方红牌”轮式拖拉机,沿玉门市下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公里加800米处,车辆驶入左道,与迎面驶来的由吴某某驾驶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次要责任。案件调解结案后,张某某未按期给付,吴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张某某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并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但因被执行人经济条件,无法一次性履行案件款。执行法官到张某某家中了解情况,并通知吴某某到张某某家中协商还款事项。吴某某见张某某在其后院养羊,随即提出以羊抵债,张某某应允,双方达成抵顶协议。执行法官在场监督,并找寻张某某邻居为见证人,到其后院赶出15只羊,每一只羊经双方说价,共计抵顶案件款11175元,下剩案件款长期履行。
玉门市人民法院在推进“三抓三促”行动中,通过实际工作,不断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和调查,提升办案质量,为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公开的法治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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