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暨开展 “执行攻坚”专项执行行动的公告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暨开展 “执行攻坚”专项执行行动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肃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即日起常态化开展“执行攻坚”专项执行行动,特公告如下:
一、凡知晓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线索者,可通过拨打执行指挥中心电话举报:0937-2710034,本院将为举报人保密,并且根据申请人的悬赏给予相应的奖金。
二、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自觉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本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或鼓励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六、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有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希望申请执行人积极主动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如发现长期外出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请及时告诉法院,本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最严厉的执行措施。
八、本院将在互联网、微信等公众平台对有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被执行人应及时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按上述公告内容依法严厉予以制裁。
特此公告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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