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还不让离职?兰州西固法院为劳动者“撑腰”
原标题:拖欠工资还不让离职?看法院为劳动者“撑腰”
对于劳动者而言,最重要的权利就是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但总有用人单位用尽各种方式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近日,西固法院也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只不过相较于其他用人单位,这家企业欠薪的理由确实有些奇葩……
赵某自2020年11月起一直在西固某公司担任文员,平日里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深得老板王某的赏识。2021年春节前夕,赵某和其他同事一起返乡过年,但奇怪的是,平日里对赵某称赞有加的王某居然暂扣了他当月的工资,并当面保证待复工后与下月工资一并结算。
别人都是挣了钱回家过年,而自己辛辛苦苦工作,却要两手空空回家,这令赵某倍感委屈。春节假期后,赵某主动向王某提出辞职,并要求王某将拖欠的工资转账发给自己,但就是这样一个合理的要求却再一次遭到了拒绝。后赵某屡次讨薪未果,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既然公司对赵某的工作表现颇为满意,为什么会拒不支付赵某的工资呢?受理案件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向办案法官道出了实情:原来,赵某虽工作能力较为突出,但因其尚在试用期,公司担心他随时可能离职,所以才用拖欠工资的方法试图留下赵某,没想到适得其反。
可如今赵某去意已决,公司再做挽留也是徒劳,为何还要扣下赵某的工资不发呢?被告公司辩称,赵某的辞职并没有获得公司批准,而他却再也没有上班,已经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理应从其工资中予以扣除。但当办案法官询问王某是否有证据加以证明时,王某却什么也拿不出来。
在查明了案件事实后,办案法官认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公司以担心赵某离职为由暂扣其当月的工资,已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仅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若违反该规定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虽然在提出辞职后再未返回公司上班,但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赵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公司无权以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不支付其工资。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赵某的全部工资。后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以拖欠工资形式限制劳动者离职的情况并不鲜见,对于许多中小私企及个体工商户则更是如此,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也限制了其自主择业权。希望用人单位以本案为戒,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够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遭遇不公平对待时主动依法维权,因为你们的背后有法律“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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