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赠与真逃债 用错地方的“小聪明
李某与王某原系朋友。2020年,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一年后还款。可借款期满后,王某依然分文不还,李某屡次催讨未果,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李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承诺分期将欠款还给李某。但王某仅支付了2万元后便不再还款,王某又向西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时,李某告诉法院工作人员,王某在西固某小区内有一套上百平米的房屋,足够清偿债务。可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王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将这一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李某。李某得知情况后百思不解:自己在起诉前还曾看到过这套房屋的产权证,上面清楚记载王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什么此时房子却“不翼而飞”了?
后李某向其与王某的共同好友打听,辗转得知王某已经将这套房屋以赠与方式转移过户至前妻林某名下。李某认为王某此举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于是将王某与其前妻林某一并起诉至西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将该房屋恢复登记至王某名下。
审理中,被告王某与林某一起出庭应诉。林某辩称,案涉房屋是其与王某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故房屋转移登记在自己名下完全合情合理,不属于原告所称的“转移财产”。但事实真是这样吗?办案法官经调查发现,案涉房屋系被告王某于2011年7月购买,2012年2月取得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仅为王某一人,共有情况记载为“单独所有”。另查明,被告王某与被告林某于2012年11月登记结婚,故案涉房屋应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
既然已经证明房屋是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是否就可以认为王某将房屋赠与给林某的行为属于“转移财产”?答案并没有那么简单。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的借款事实发生在2020年2月,约定的还款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而被告王某与被告林某协议离婚的时间为2021年4月,涉案房屋于同年5月才转移登记至林某名下,均在李某与王某的债权债务发生之后。办案法官认为,被告王某在与被告林某离婚时,已经明知自己有一笔到期债务尚未清偿,仍然以赠与方式将本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一套房屋赠与给林某,致使自己失去了清偿债务的能力,进而导致李某的债权无法实现,王某赠与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李某的合法利益,应当予以撤销。最终,西固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王某向被告林某赠与房屋的行为,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王某名下。
在司法实践中,像本案被告王某一样以“赠与”之名行“逃债”之实的债务人并不在少数,他们宁可绞尽脑汁、想方设法转移财产,也不愿主动承担起本应履行的义务。希望这些自诩聪明的债务人能够以本案为戒,正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切勿在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前耍小聪明、动歪心思,否则非但算计不成,可能还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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