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角已吹响,执行正当时 —— 酒泉玉门法院活用执行方式,高效速结两案
自全省“陇原风暴”执行行动开展以来,玉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院领导的统一安排下,按照既定方案,迅速行动。4月23日,玉门市法院执行局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成功执结两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2022年,申请人金某、白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分别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某于年底还清欠款。但此后胡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1月,申请人金某、白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开展网络查控,发现胡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为化解执行困境,办案法官积极调整执行思路,与双方当事人协商能否用“以物抵债”的方式履行案款,被执行人也提出以酒品抵债来执行此案,最终在办案法官的多方努力协调下,申请人接受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表示剩余案款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
下一步,玉门市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陇原风暴”执行行动实施意见及工作方案,结合“三抓三促”行动,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继续积极尝试多样化的执行方式,因案施策,灵活运用执行措施,深入推进“陇原风暴”执行行动,不断提质增效,促进执行工作实现新跨越。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法官说法】
“以物抵债”可以通过低成本、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尽快实现,成就最大化的“双赢”,是强制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的重要手段。在这两起案件执行过程中,玉门法院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人卸下沉重债务包袱,让强制执行不失温情,实现了执行法律工作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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