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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共同借款 离婚后应当由谁偿还?

2023-04-14 09:23 来源:会宁法院

  夫妻双方离婚时往往通过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如果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是否与该债务“无关”了?近日,会宁县人民法院合并调解处理了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我俩都离婚快两年了,离婚的时候说好了贷款由他偿还,我不承担还款责任”电话那头的刘某怒吼。事情是这样的,刘某原系姚某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姚某于2015年7月向中国农业银行会宁县支行申请按揭住房贷款31万元,期限15年,并以按揭房产抵押担保,刘某对该贷款知情并签名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8年2月,姚某又向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贷款6.8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期限为2018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刘某作为配偶签名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21年4月,双方经会宁县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按揭房屋归姚某居住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会宁县支行按揭贷款由姚某偿还,对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贷款6.8万元没有约定。两笔贷款均逾期后,两家银行先后将姚某、刘某诉至会宁县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本息。法院工作人员向刘某送达时,刘某不同意还款,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对于这种情况,男女双方到底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离婚时双方约定的债务承担协议对第三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姚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签字向银行贷款,该债务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姚某、刘某离婚时对贷款的承担即使进行了约定,但是银行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向姚某、刘某双方主张权利。

  关于离婚协议的约定的效力问题。离婚协议的约定对男女双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只是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债权人。也就是说,离婚后,如果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了清偿责任,则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

  审理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被告刘某多次释明法律关系,并耐心做调解工作,在法官主持下,姚某、刘某与两家银行均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房屋姚某居住使用,姚某同意当即按照按揭贷款协议,将逾期贷款本息全部偿还,之后按照按揭贷款协议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中国农业银行会宁县支行当即申请撤诉;由姚某、刘某共同偿还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如刘某偿还了贷款,则可依据调解书、协议及还款凭证向姚某追偿。两案最终圆满调撤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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