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入失信名单 快速主动履行义务
“法官,我要求主动向申请人还钱,什么时候能够把我从黑名单上取消呢?”3月29日,山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接到了被执行人郝某某的电话。
案情回顾
刘某与郝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郝某却迟迟未履行法定义务,刘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郝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便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郝某某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因郝某某在宁夏下落不明,且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山丹法院执行局便将郝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依法限制其在乘坐飞机高铁、住宿高档酒店、子女在贵族学校入学等方面的高档消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郝某某发现自己在银行贷款受到限制,终于认识到错误,立即主动让朋友到法院履行了义务。
法官说法
为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如果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怎样才能消除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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