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并不“保险”,陇南成县法院首次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商业保险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普及,一些分红型、投资理财型商业保险产品成为不少人投资理财的选择,但也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新手段。那么当法院强制执行时,对这些保险产品能强制执行吗?成县法院执行干警用实际行动告诉你:当然可以!
近日,成县法院通过创新执行措施,执结了一起刑事涉财产案件,法院通过强制退保,提取了被执行人投保保单的现金价值,为一起诈骗案件的受害人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

01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10月,被执行人李某以帮助受害人王某某贷款为由,多次骗取王某某共计36700元。2021年9月26日,李某因犯诈骗罪,被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李某向王某某退赔犯罪所得367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及其家属仍未向受害人退赔犯罪所得,后审判部门将该案移送执行。
02案件执行
执行局干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且其本人仍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了困境。正当案件承办人一筹莫展时,执行查控系统反馈的一则被执行人李某购买保险的信息引起了案件承办法官的注意。承办法官立即前往保险公司对李某名下保险单号、保险种类、保险状态及保单现金价值进行了查询。在核实李某名下所购买的保险详细情况后,案件承办人及时同李某家属取得联系,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李某家属仍表示不能按判决履行退赔义务。案件承办人另辟蹊径,多次与相关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后,对李某名下相关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18668.47元予以提取扣划。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亦表示因为种种原因,此前未办理过此类业务,该案系首次对被执行人名下商业保险进行强制退保,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3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其名下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提取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执行,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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