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未缴纳罚金,贷款被拒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因盗窃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后又因未缴纳罚金,服刑完毕后被执行人王某向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绝。近日,会宁县人民法院通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举措,顺利执结一件罚金刑案件。
2017年,被执行人王某伙同他人在会宁县城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王某服刑后出狱后,未缴纳罚金,罚金刑依法进入了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为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电话也一直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执行法官到其户籍地调查走访,未掌握到王某的任何行踪。针对王某刻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法官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力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近日,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贷款时,被告知自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成功贷款,王某这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主动找到承办法官,得知要先缴纳全部罚金执结该案后才能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遂当场将3000元罚汇入法院指定账户。至此,该起罚金刑案件得以圆满结束。
近年来,随着会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力度不断加大、普法宣传范围不断拓宽,一大批失信被执行人法治意识增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义务,从一定程度上避免自己征信受到影响,从而维护了自身的权益。
法官也借此案督促被执行人:失信人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小,请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做诚实守信守法的公民,营造良好诚信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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