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王润喜名下酒品依法处置的公告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执行人王润喜
名下酒品依法处置的
公 告
(2021)甘1202执75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王润喜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润喜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酒水进行了询价,确定该批酒水价值37万余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润喜该批酒水自2019年6月3日即被武都区公安局查封存放于案外人蔡小龙的仓库。经本院查实,该批酒水查封保管期间产生的保管费约为3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本院决定在对该批酒水处置时,优先抵付案外人蔡小龙保管费用38万元。由于该批酒水价值不足以清抵全部保管费用,故不在该批酒水价值中退赔参与王润喜集资案受害者。涉及王润喜集资退赔当事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若无异议者,本院将依法将该批酒水折抵案外人蔡小龙保管费用。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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