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崇信县法院释法明理 被执行人“主动腾房”
近日,崇信县法院执行干警倾力执行,释法明理,促使被执行人主动腾退房屋,在体现执行工作力度的同时,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8日,汤某与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汤某的一间门面房租赁给杨某,租赁期限三年,且不能单方将房屋转租他人。承租期间,杨某于2021年12月17日将涉案房屋一层部分转租给候某,并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后租赁期满,因杨某未经汤某允许将涉案房屋转租给侯某,致使租赁物不能如期返还,汤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杨某腾空、返还原告汤某房屋,第三人侯某协助履行腾空、返还义务。期限届满后,杨某、候某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书,汤某于2023年1月3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是第三人汤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腾退。执行法官经过现场调查,发现侯某用转租来的门店经营一家小吃店,生意稳定,所以对腾退房屋有较大抵触情绪,不愿搬离。为降低房屋占用人的抵触情绪,执行法官决定暂不采取强制措施,多次找到侯某进行耐心细致沟通,对其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疑问给予及时答复。刚开始,侯某冷脸相对,不愿意平和谈话,认为自己与杨某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就有权继续在这间门店经营。执行法官详细地向侯某解释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其换位思考。听了法官详细地分析,侯某不再抵触,表示愿意腾退房屋。两天后,侯某主动将房屋内物品搬出,房屋顺利交接,案件圆满执结。
该案的妥善执结不仅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是贯彻落实“三抓三促”行动的具体表现。下一步,崇信县法院将继续用足、用活执行措施,积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深入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以实实在在的执行成果将人民群众“纸上权利”兑换成“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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