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武都区人民法院佛崖法庭:温情调解解心结 家事纠纷巧化解
原标题:【以案释法】武都区人民法院佛崖法庭:温情调解解心结 家事纠纷巧化解
家,在给我们避风的同时也常常带来各种矛盾,家庭成员之间因认识不能达到一致时就产生了家事纠纷。家事案件中人情与法理的交错、当事人心理与情绪的变化,都是需要面对的挑战。而家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更是一项既需要专业,又需要同理心,还需要沟通能力的“技术活”。近日,武都区人民法院佛崖法庭就当庭调解了一起涉及婚约财产及抚养权的家事案件。

据悉,原告王某和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举行了订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同居期间二人生育一子,期间二人经常发生矛盾、争吵不断,由于性格原因互不让步,导致矛盾不断升级。因双方未能就婚约财产及孩子抚养权事宜达成一致,故王某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审理该案时分别与双方进行了谈话,组织开展庭前调解,了解双方真实意见。交谈中,了解到双方就彩礼返还金额及孩子抚养权问题分歧很大。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愈发激动,且都要坚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承办法官深知,此案若不解开心结,则极易引起冲突事件。本着妥善处理纠纷原则,从双方争议的彩礼返还金额、时间及孩子抚养权入手进行耐心劝说,层层递进解开当事人心结。经过承办法官从法、理、情三方面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得以成功调解。

在家事纠纷的处理中,一纸判决,或许能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解开,案件就没有真正审结。近年来,武都区人民法院秉持着案结事了人和的理念,对家事纠纷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运用信息化手段助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为当地群众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促进家事矛盾纠纷实质化高效化解,让司法既有力量也有温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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