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瓜州县法院:代签协议需谨慎 发生纠纷需担责
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代表他人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2020年10月,被告张某驾驶小型轮式拖拉机牵引拖斗与原告王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对自己的损失通过诉讼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但王某的车辆损失并没有解决。后张某之子小张代表张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小张在收到保险公司赔付款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王某车辆修理费等损失二万元,否则承担违约金五千元,王某和小张在协议书上签了名,但张某不在场未签名。保险公司赔付后,张某给付原告王某一万元,剩余一万元未给付,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小张给付赔偿款一万元,并承担违约金五千元。
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小张到庭,张某未到庭,小张坚持称协议书是代表其父张某签订的,与自己无关。承办法官向小张释明了签订协议书的法律后果后,其表示自己愿意承担责任,但请求原告放弃违约金。经承办法官反复调解,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某放弃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小张给付原告王某车辆修理费一万元、违约金一千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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