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借款人无力还款,担保人被强制执行
近日,张家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了一起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3日,小赵通过小李向小兵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同年7月3日还清,并口头约定逾期每月承担1000元利息,小李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小兵多次催要,均无果。2021年8月小兵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小赵偿还小兵50000元及利息;小李对小赵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小赵与小李未履行还款义务,小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小赵、小李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小赵称资金周转困难无能力给付,本院经过线上线下查控及走访调查,并做小赵的思想工作,小赵缴纳执行款20000元,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6644.47元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询到小李名下有银行存款,法院及时予以司法冻结,同时找到小李,向其释明了担保责任的承担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的后果,并告知其如果代小赵履行了还款义务,仍可向小赵进行追偿。随后,执行法官依法将小李名下存款44252.79元予以强制扣划。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生活中如要发生借款担保事项时,担保人一定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诚信及偿还能力,理性选择并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切不可碍于亲戚、朋友关系情面,不计后果,盲目担保,否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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