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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己银行卡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将出售给他人的银行卡内资金占为己有会怎么样呢?

22-08-12 10:44 来源:张家川法院 编辑:靳佩佩

  基本案情:

  20194月至20206月间,被告人田某明知提供给他人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3900元。经查,田某的四张银行卡支付结算总金额为104万余元,涉及四名受害人被诈骗资金49万余元。2021923日,被告人田某在补办出售的银行卡时,发现卡里有37925元,遂登录手机银行APP37 925元转入其女儿名下银行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追缴被告人田某违法所得41825元。

  法官说法:

  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对方就会给你好处费,不需要花时费力,就能轻松赚钱,你以为找到了赚钱的门路,其实已经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发现提供给他人的银行卡中有资金,以为是自己的银行卡便将该笔资金转出占为己有,还以为自己赚到了,殊不知亦构成犯罪。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不要随意告诉别人,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随意出租或出售个人银行卡,否则极有可能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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