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高台法院:虚构事实“借钱”肆意挥霍 大学生犯诈骗罪被处刑罚
5月20日,高台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损失78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某高校就读及毕业后实习期间,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虚构在酒吧垫付酒款、完成刷单任务、投资酒吧等事实,以借款方式诈骗作案11起,诈骗金额达78万余元,所得赃款被其肆意挥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系刚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其在贪逸心理和不劳而获思想支配下,编造虚假事由向他人借款,但其在获得借款后并没有用于实体投资,而是用于偿还网贷、在酒吧、KTV肆意挥霍消费,主观上没有偿还借款的意识,客观上不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已经表现为对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从严打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遇到钱财交易时,要了解清楚对方情况,多方核实其真实性,切勿轻信不法分子谎言。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要及时寻求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帮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正告心存歹念之徒,就算损人利益的阴谋得逞,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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